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前往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
申请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确认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方或双方为我区户籍的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合法收养;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已享受特殊家庭扶助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四)年满60周岁且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后(农村户籍年满55周岁)。
二、扶助标准:
城镇户籍每人每年1200元、农村户籍每人每年2040元;属低保的每人每年2400元。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若丧偶或离婚,需提供相关证明)、子女身份证或户口本、下岗证或失业证、申请人近期或退休前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卡或存折等其他相关证明。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申请时间:申请人属城镇户籍的年满59周岁、属农村户籍的年满54周岁至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不予补发。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温馨提示:请认准官方办理渠道,谨防上当受骗。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家庭,不纳入上述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范围。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确认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扶助标准:
49-59周岁每人每月1240元;60-69周每人每月1640元;7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740元。属低保的,49-59周岁每人每月1530元;60-69周每人每月1930元;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2030元。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若丧偶或离婚,需提供相关证明)、子女身份证或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乡镇(街道)卫健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说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公安或医疗机构)、银行卡或存折等其他相关证明。
四、申请时间和地点
申请时间:女方年满48周岁至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不予补发。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温馨提示:请认准官方办理渠道,谨防上当受骗。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家庭,不纳入上述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范围。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奖励扶助办理咨询电话
凤岗街道党群服务中心:0598-5839528;
虬江街道党群服务中心:0598-5834387;
青州镇党群服务中心: 0598-5688997;
夏茂镇党群服务中心: 0598-5504183;
高砂镇党群服务中心: 0598-5634608;
高桥镇党群服务中心: 0598-5554579 ;
富口镇党群服务中心: 0598-5592783;
大洛镇党群服务中心: 0598-5786139;
南霞乡党群服务中心: 0598-5718933;
南阳乡党群服务中心: 0598-5728116;
郑湖乡党群服务中心: 0598-5752130;
湖源乡党群服务中心: 0598-5785551;
青纸社区居民委员会: 0598-568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