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5.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6.合伙人协议书;7.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含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9.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校验: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各年度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四、医疗机构变更登记:1.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相关证明;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变更地址的,按照重新设置医疗机构提交申报材料;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新法人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7.增设诊疗科目的,须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新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制度;8.变更床位数应提交设置地区县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文(明确床位增量来源);近3年门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数;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各科床位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含核定及实际);目前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医生护士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增设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拟增设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拟增床位的可行性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五、医疗机构注销登记:1.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